普法课堂:民法典规定的六种遗嘱形式及生效要件
一、民法典规定了哪几种遗嘱形式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在继承编中以六个条文(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)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,分别是:自书遗嘱、代书遗嘱、打印遗嘱、录音录像遗嘱、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。
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,签名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由其中一人代书,并由遗嘱人、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二、打印遗嘱为什么容易无效?
打印遗嘱是《民法典》新增加的遗嘱形式。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,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并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实践中大量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,原因多集中在:立遗嘱时没有见证人在场,或者只在最后一页签名而其他页面没有签名,或者没有注明完整的年月日。看似细节问题,却直接决定遗嘱的效力,立遗嘱时务必逐项落实。
三、录音录像遗嘱要注意什么?
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,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。录制时建议一镜到底,避免中断剪辑,画面中应清晰呈现遗嘱人和见证人的面部与口述内容。
四、口头遗嘱只能"救急"使用
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,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,可以立口头遗嘱,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危急情况消除后,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,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。也就是说,口头遗嘱只是应急手段,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立遗嘱方式。
五、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怎么办?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回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;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这一规定改变了原《继承法》中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,公证遗嘱不再具有当然优先的地位。老年人如果重新立了遗嘱,应注意妥善保管最新版本,并明确销毁或声明作废旧遗嘱,避免家属持不同版本遗嘱产生争议。遗嘱效力争议最终多经诉讼解决,程序见房产继承手续。
六、见证人不是随便找的
依据第一千一百四十条,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: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;继承人、受遗赠人;与继承人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。也就是说,让子女或者其他继承人现场"见证"父母立遗嘱,起不到见证的法律效果。选择无关的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见证人,才能保证遗嘱效力。遗嘱在涉外情形下的效力认定,见涉外房产继承。
遗嘱涉及房产份额、公司股权等复杂财产时,建议在订立前咨询专业律师,必要时办理公证,从源头减少继承纠纷。遗嘱继承与遗赠在契税上的区别,见房产契税怎么算。
遗嘱在继承中的实际作用,见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


客服1